汉语修辞格的定义及标准*


修辞格是什么?长期以来没有一致的表述。我们综合各家的定义,提出以下定义:
修辞格是在言语活动中长期形成的具有特定表达效果、特定结构、特定方法、符合特定类聚系统的模式,是语言变异现象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格式。
修辞格是建立在语言材料的基础之上的,无论语音、语义、语汇、语法的任何方面,它都可以利用,不过这种利用是变异的,也是陈望道先生所说的是“超乎寻常”的。因此学习和掌握修辞格必须做到形式和意义相统一,否则就不能体现出修辞格的特点和表达效果来。

汉语修辞格中“格”与“非格”的界限在哪里?对同一种修辞现象,有人认为是某种辞格,有人认为不是辞格,这是因为汉语修辞格设立的标准尚未统一。有人提出汉语修辞格设立的五条标准,供同学们参考。
(1)结构上具有模式性
模式性是指每种辞格都要有一定的语言结构特点,有一种基本的结构模式。如,比喻格的基本结构模式是“甲像乙”,拟人的基本结构模式是“某物像人那样说、做、想”。有的辞格只有一种模式,有的辞格还可以由基本模式衍化出多种变体。
(2)使用上具有创产性
能产性是指每种辞格不能只有一个孤例或可数的几个例子。“例不十不立,例不十不破”,每个辞格的能产性虽然强弱不同,但没有能产性的特点就不能设立一个辞格。
(3)表达上具有超越性
超越性是指每种辞格都有其特定的表达效果,这种表达效果是同一辞格的所有例句基本上共同具备的;在特定的语境中,运用某种辞格的表达效果一定要超过不用这种辞格的表达效果。生动形象,含蓄委婉,深刻有力,清新巧妙,富有情趣等都是“超越”的具体体现。如,在一定的语境中,运用比喻比不运用比喻表达得生动形象、深刻有力,那么这就是比喻格表达上的超越性。再如,反语可以耐人寻味地表达“恨深难言”或“爱深难言”的情感,这就是反语表达上的超越性。
(4)方法上具有特定性
方法上的特定性是指每种辞格的设立都要符合方法论方面的某种要求。或着眼于两类事物、两个方面的相似、相关、相同、相反(比喻、借代、双关、衬托、对照等),或着眼于形式的齐整与变化(对偶、排比、顶真、反复、回文、错综等),或着眼于事理的背与顺(夸张、拈连、反语等)。
(5)长度上具有适中性
长度上的适中性是对文字的长短而言的,这条标准可以把修辞格与文学表现手法区分开来。绝大多数辞格是句子,少数辞格的长度等于语段;贯穿全篇的,叫做文学表现手法。如《白杨礼赞》通篇运用了象征性表现手法,而不说运用了象征辞格。篇幅短小的诗、词、小令、散曲、民谣等,尽管可以把它们归入篇章的范畴,但因为它们的文字长度大致相当于一个语段,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修辞手法与文章表现手法是一致的。如“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我们可以说这首歌词运用了衬托表现手法,也可以说运用了衬托修辞格。因文字长度不同而横跨修辞和篇章表现手法两个范畴的有比拟、象征、衬托、对比、仿拟等。其实,修辞格也好,篇章表现手法也好,其表达作用有的是相同的,有些篇章表现手法实质上是修辞格的扩展。
以上五条标准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比较科学地规定了修饰格必备的条件。一个修辞格必须具备这五条标准,缺一不可。

*请参阅张雪涛《综伦汉语修辞格设立的标准》,见《修辞学习》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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